衡阳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服务指南
一、贷款对象及条件:
1.职工所在单位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一年(含)以上,本人住房公积金正常缴存六个月(含)以上;
2.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不得低于衡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每年公布的我市最低月缴存额;
3.职工家庭没有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4.职工在衡阳行政区域内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行为发生之日未超过两年(预售商品房以合同备案时间为准,不动产权证书以登记之日起二年(含)内为准;建造、翻建自住普通住房的,自不动产权证书登记之日起二年(含)内为准;大修自住普通住房的,自房屋安全鉴定部门批复之日起二年(含)内并已竣工为准);商业银行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商业银行住房贷款结清时间未超过一年或尚未结清,不受购房时间限制;
5.预售商品房需已支付占购房价款规定比例首付款;
6.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身体健康状况良好,且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个人信用良好,具备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7.同意按照规定设立抵(质)押、保证等担保手续,且抵(质)押物的所有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8.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贷款情形 | 影响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的要素 | 贷款年利率 | 贷款期限 | 本套房使用额度 | 抵押物 | |||
最高贷款比例 | 最高贷款额度 | 单位开户时间及个人月缴存额 | 还贷能力 | |||||
购买首套住房 | 房屋总价的80% | 70万 | 1.所在单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开设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并正常汇缴满5年,且职工符合贷款条件的,最高贷款限额为70万; 2.所在单位开户并正常汇缴未满5年的,按以下规定办理: (1)个人缴存时间未满两年的,贷款额度为30万+上年度月平均缴存额×100计算,最高贷款额度为50万; (2)个人缴存时间未满三年的,贷款额度为30万+上年度月平均缴存额×100计算,最高贷款额度为60万; (3)个人缴存时间三年以上(含三年)的,贷款额度按30万+上年度月平均缴存额×100计算,最高贷款额度为70万元。 上述月平均缴存额不计补交部分(财政代扣单位除外)。借款人夫妻双方缴存公积金的,在计算贷款额度时,可按夫妻双方上年度月缴存额之和×100进行计算。 | 月还款额(含其他债务)不超过家庭收入的60% | 首套住房5年以内(含5年)2.6%;5年以上3.1%;二套住房5年以内(含5年)3.025%;5年以上3.575%。
| 最长30年 | 本套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额度加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或“住房公积金+商业银行”组合贷款 )不得超过房屋总价 | 所购房屋 |
购买第二套住房 | 房屋总价的70% | |||||||
“住房公积金+商业银行”组合贷款 | 首套住房为房屋总价的80%,二套住房为房屋总价的70% | 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首套住房5年以内(含5年)2.6%,5年以上3.1%;二套住房5年以内(含5年)3.025%,5年以上3.575%。 商业银行的贷款利率按人民银行规定同档次商业银行利率 | 最长30年,住房公积金贷款与商业银行贷款期限一致 | 所购商品房作抵押,住房公积金中心为第一顺位抵押权人,商业银行为第二顺位抵押权人 | ||||
*房屋套数:为职工家庭(含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现有住房套数之和,包括办理了不动产权证书的住房,以及已在住建部门网签备案但尚未办理不动产权证书的住房。 *职工购买家庭第三套及以上自住住房、或申请家庭第三次及以上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禁止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 *职工购买家庭首套房、二套房申请购房提取后仍需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含组合贷款)的,应在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之前办结购房提取业务,申请贷款后不得再办理购房提取。 *申请“住房公积金+商业银行”组合贷款的职工为衡阳市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所购住房的开发企业与住房公积金中心、商业银行签订了《住房公积金+商业银行组合贷款合作协议书》,同时符合衡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基本条件和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的相关政策规定。 *“住房公积金+商业银行”组合贷款协议银行暂定为建行、湖南银行、衡阳农村商业银行 |
三、申请贷款须提供的资料:
序号 | 贷款资料名称 | 期房按揭贷款 | 组合贷款 | 现房贷款(含商转公) | 建造、翻建自住住房贷款 | 大修自住住房贷款 | 备注 | ||
1 | 《衡阳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报资料表》 | √ | √ | √ | √ | 1.异地公积金缴存职工在衡阳市行政区域内申请公积金贷款的,须缴存地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及6个月以上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明细,并加盖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公章,且须增加具有本市户籍且正常缴纳住房公积金的自然人作为保证人。 2.家庭成员《有房/无房情况查询证明》有效期限为一个月;个人征信报告的有效期限为两个月。 | |||
《衡阳市“住房公积金+商业银行”组合贷款申请表》 | √ | ||||||||
2 | 借款申请人家庭成员身份证明材料(夫妻双方身份证,未成年小孩户口本(含首页)) | √ | √ | √ | √ | √ | |||
3 | 婚姻状况证明材料 | √ | √ | √ | √ | √ | |||
4 | 借款人家庭成员房屋套数证明材料 | 衡阳市缴存职工:出具“缴存地、购房所在地”家庭成员《有房/无房情况查询证明》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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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地缴存职工:出具“户籍地(现役军人为服役部队所在地)、缴存地、购房所在地” 家庭成员《有房/无房情况查询证明》 | |||||||||
5 | 已备案《商品房买卖合同》 | √ | √ | ||||||
6 | 不动产权证书 | √ | √ | √ | |||||
7 | 增值税发票(仅限现房贷款) | √ | |||||||
8 | 工程预算、税费 | √ | |||||||
9 | 住建部门出具的鉴定证明(房屋危险鉴定等级须达到C或者D级)、工程预算、竣工图片 | √ | |||||||
10 | 商业银行借款合同、商业银行贷款结清证明(未结清的提供商业银行贷款尾款通知单) | √ | |||||||
11 | 收入证明材料 | √ | √ | √ | √ | √ | |||
12 | 借款申请人银行约定还款卡(中、农、工、建、交通、邮储、招商、湖南银行等银行的I类借记卡) | √ | √ | √ | √ | √ | |||
13 | 借款申请人、共同借款人及其配偶个人信用报告(人民银行明细版)。注:有保证人的需提供保证人身份证明材料及个人信用报告 |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