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四类重点救助对象界定说明
1. 70周岁以上老年人是指年满70周岁及其以上的老年人,以“身份证”或“户口本”为准。
2. 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人。
3. 重度残疾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残疾人(含智力残疾、精神残疾、肢体残疾、视力残疾、听力残疾和言语残疾)和三级智力残疾人、三级精神残疾人。
4. 重病患者是指获得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且治疗后完全或部分丧失自理能力的人员。重病患者须提供县以上(含县级)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及相关医疗凭证。
二. 增发标准
1、对低保家庭中的70周岁以上老年人和未成年人,按每人每月低保标准的30%增发保障金(城市204元/人·月,其中秦都区、渭城区为240元/人·月;兴平市、泾阳县为222元/人·月。农村135元/人·月,其中兴平市、泾阳县西咸划转共管区为168元/人·月)。
2、对低保家庭中的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按每人每月低保标准的50%增发保障金(城市340元/人·月,其中秦都区、渭城区为400元/人·月;兴平市、泾阳县为370元/人·月。农村225元/人·月,其中兴平市、泾阳县西咸划转共管区为280元/人·月)。
对符合上述多项条件的,按其中最高一项标准增发,不得重复增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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