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诉法关于诉讼保全的规定是怎样的?
1、《民事诉讼法》关于诉讼保全的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2、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3、提出诉前财产保全需要提交的材料
(1)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书和诉前财产保全担保书各一份。
(2)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的材料。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或户口本等复印件;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主体登记资料,如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近三个月内的工商登记资料或社团法人登记证,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同时还应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或主要负责人证明书。
(3)受委托代为申请的,应提交申请人的授权委托书。公民代理的,同时提交本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律师代理的,同时提交律师事务所的公函和律师执业证件的复印件。
(4)证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民事法律关系的材料,如合同书、有关债权债务证明文书、结婚证等的复印件。
(5)需查封的被申请人的具体财产线索及所有权证明和与申请查封的标的额相当的担保财产清单及所有权证明。
(6)与诉讼请求相关的其他材料。
二、财产保全程序是怎样的
1、申请
诉前财产保全,由利害关系人在起诉之前向受诉法院提出申请。
2、担保
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3、裁定
当事人申请诉前保全的,法院接受申请后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一旦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服不得上诉,可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对裁定的执行。
4、解除
财产保全裁定的效力至生效法律文书执行时止,如果诉讼过程中需要解除保全措施的,法院应及时作出裁定解除保全裁定。
如财产保全的原因和条件发生变化,不需要保全的;被申请人提供相应担保的;诉前保全的申请人在15日内未提起诉讼的等。
5、赔偿
如果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有错误,被申请人因财产被保全而遭受损失的,申请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当事人可以采取起诉方式处理民事纠纷,根据规定,不管是在起诉前、起诉后,只要满足一定的条件,都可以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的请求。但被保全的只能是与民事纠纷案件有关的财物,且保全请求提出并不一定就会被法院所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