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在线购买进口酒水引发的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法院认定,淘宝商家销售过期假酒,应退还消费者货款并支付十倍赔偿金。
据判决书,原告王某于2022年8月在被告余某经营的淘宝店铺“洋侨酒业”购买了“进口Suntory三得利威士忌响红酒桶响和风醇韵Hibiki密大师雪莉桶”并支付750元。
收到货物后,王先生发现商品存在明显质量问题,经专业机构鉴定确认为假冒产品,且产品已过期。在与卖家协商无果后,王先生将余某告上法庭,要求退还货款并索赔十倍金额7500元作为惩罚性赔偿。
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余某辩称并未参与该店铺的日常运营,仅是将身份证借予朋友开店,对于销售假冒酒水一事表示不知情。
法院认为,在案证据能够证明原告王某在被告余某的淘宝店铺洋侨酒业购买涉案商品并下单实际付款,与被告之间建立了信息网络购物合同关系,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有效合同,双方当事人受到合同的约束。被告主张涉案店铺系将身份证借给朋友开设了涉案店铺,但经查涉案店铺公示的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者为本案被告、店铺昵称的实名信息人亦是被告,被告并未举证证明相应的出借行为,即便存在其所述的出借行为,其亦应对该出借行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法院最终认定,涉案商品存在影响食品安全的因素较高且对消费者造成误导,被告行为属于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因此,对于原告主张被告返还货款并支付十倍惩罚性赔偿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因商品为非原装正品且已过期,应予以销毁,原告可自行联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经查,涉案店铺兰山区源巧食品经营部已注销,被告作为经营者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法院判决,被告余某退还原告货款750元并赔偿7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