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服兵役和进行兵役登记是每个适龄公民应尽的光荣义务和神圣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辽宁省兵役工作条例》,现就2024年兵役登记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登记对象
2024年12月31日前,年满18周岁的辽宁省内户籍男性公民,均应进行初次兵役登记。年满17周岁未满18周岁的男性公民,本人自愿应征的也应参加兵役登记。未超过24周岁没有参加兵役登记的,均应进行补登。
二、登记时间
2024年1月1日至6月30日。
三、登记方法
1.填写信息。登录全国征兵网(http://www.gfbzb.gov.cn),点击“兵役登记”选项,进行实名注册并真实、完整填写个人基本信息。也可关注并进入“辽宁征兵”微信公众号,选择“我要当兵”菜单栏,点击“兵役登记”选项进行登记。
2.打印表格。信息填写完整后,打印《男性公民兵役登记/应征报名表》。
3.现场确认。青年本人持打印的《男性公民兵役登记/应征报名表》,携带身份证(户口簿)、毕业证(学历证明)、近期证件照到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武装部现场确认。
4.目测初审。乡镇(街道)武装部对参加兵役登记的适龄男性公民进行体格目测和政治初步审查,依法确定应服兵役、免服兵役或者不得服兵役,报县(市、区)兵役机关审核。
5.发放《兵役登记证》。乡镇(街道)武装部将县(市、区)兵役机关审核盖章的《兵役登记证》发放给登记人员,作为有关部门查验适龄男性公民履行兵役义务的依据。
6.兵役登记信息变更。退出现役的士兵自退出现役之日起四十日内,退出现役的军官自确定安置地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安置地县(市、区)兵役机关进行兵役登记信息变更;其中,符合预备役条件,经部队确定需要办理预备役登记的,还应当办理预备役登记。
四、组织实施
县级兵役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兵役登记工作。辖区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县(市、区)兵役机关的安排,负责组织本单位和本行政区域的适龄男性公民进行初次兵役登记。
初次兵役登记可以采取网络登记的方式进行,也可以到兵役登记站(点)现场登记。普通高校新生报到时必须提供兵役登记相关证明,未进行兵役登记的,应及时回户籍所在地进行补登,也可由高校征兵工作站报辖区兵役机关进行补登。
县(市、区)兵役机关每年组织兵役登记信息核验,会同有关部门对公民兵役登记情况进行查验,确保兵役登记及时,信息准确完整。
五、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辽宁省兵役工作条例》规定,对拒绝、逃避兵役登记的适龄青年处以三千元罚款,适龄青年被处罚后,仍有义务依法服兵役;应征公民拒绝、逃避征集服现役的,处以一万元罚款,不得录用为公务员或者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不得招录、聘用为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两年内不准出境或者升学复学,纳入履行国防义务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实施联合惩戒。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拒绝完成兵役工作任务的,阻挠公民履行兵役义务的,或者有其他妨害兵役工作行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对单位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罚。
辽宁省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
2023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