沸沸扬扬的国内“AI文生图第一案”判决生效。
使用AIGC(生成式人工智能)生成的图片是否是作品?图片著作权归属谁?此案判决显示:被告未经授权使用该图片、去除图片水印的行为,侵害原告信息网络传播权和署名权。
不过该案仍然引发一些争议。原告表示,希望司法论证版权问题的过程能够传递法院鼓励合理合规使用新工具的信号,这一案件也仍有被公众讨论的空间。“通过不断的个案,大家达成统一认识,最后抽象为法律”。原告代理律师孙彦表示。
中国法学会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理事、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教授熊琦表示,从法律上看,任何问题都先要解决确权的问题,确认有没有权利、权利属于谁,然后才是侵权认定的问题。
对于当前AI著作权领域主流发达国家权威文献的统一认知,他总结为以下两点:一是现有法律不需要大改,可以涵盖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判定问题;二是创作只可能是人的行为,机器不能作为主体,人工智能不是作者。
案件已宣判,但仍有“讨论的必要”
本案原告李昀锴本职是一名律师,他出于兴趣学习AI绘画,2022年11月开始发布AI绘画图片。通过检索他发现,一些自媒体号未经允许使用他发布在小红书平台的AI绘画图片,也没有署名来源,其中就包括本案被告百家号“我是云开日出”。出于职业敏锐,他认为这是一次让法院明确AIGC版权案件裁判倾向的机会。
李希(化名)遇到过被描图、做文创、充当小说封面等盗图行为,她同样在小红书分享AI绘画图片。针对盗图行为,她向平台提交过“侵权投诉”和“搬运抄袭洗稿”两类举报。但小红书回复她,根据现有信息暂无法判定投诉内容侵权,投诉失败原因可能是举证材料不足。
小红书回复李希暂无法判定投诉内容侵权。图/受访者供图
这恰好印证李昀锴今年3月从AI绘画社群里了解到的情况:许多AI使用者担心生成内容被利用自己是否能维护权益。他联系了其他有相似经历的用户和比较知名的创作者,但他们很多不愿意维权。
于是李昀锴将“我是云开日出”百家号号主告上法庭,他认为,“法院不管支持不支持(诉讼请求)都要给出理由和判断标准,这对AI使用者来说最关键。”
“我们希望司法回答:我用AI画出来的内容到底是不是作品,我到底有没有版权?”原告代理律师孙彦补充说。
该案于8月24日网上公开庭审,11月27日宣判,业已生效。
判决书认为,李昀锴使用开源模型Stable Diffusion生成的图片属于美术作品,且李昀锴为著作权人,被告未经授权使用该图片、去除图片水印的行为,侵害李昀锴信息网络传播权和署名权,须向他赔偿500元并在其百家账号上发布道歉声明。
“AI文生图第一案”涉案图片。图/受访者提供的判决书截图
孙彦认为,对于AI绘画获得法律保护需要满足哪些因素,法院给出了观点,将来的同类案件可以用同一原则和方法分析。但熊琦认为,判决是对个案的认定,不能用结论来定义它,还有讨论的必要。
问题一:AIGC是否值得版权保护?
判决书论述涉案图片“智力成果”和“独创性”两个要件时多次提到“提示词”:原告输入调整提示词和参数的过程体现了智力投入,也体现他的审美选择和个性判断,符合独创性要求。
在熊琦看来,该案法官认为提示行为构成创作,“但美国和国内结论不一样,它明确用提示语不断生成和修正内容的行为,不能视为创作”。
他以美国版权局驳回《太空歌剧院》注册版权登记申请为例,“经过举证,它的提示行为发生600多次,远高于国内这个案件的频率和次数”。他解释称,美国版权局认为提示词过于抽象,并且无法根据提示词预想模型最终生成的内容(两次使用同一提示语的生成结果可能不同),很难把抽象的提示词视为具体表达或创作。
李昀锴看法不同,“当你把提示词写得够多时,也已经是一种表达”。他和李希告诉贝壳财经记者,提示词也可以让生成图具有固定“画风”,只需要花时间精力研究出好的或满意的提示词,保持该提示词框架,替换一些元素,就可以生成风格相似但有差别的图片,也可以实现量产。
因此,对于AI生成内容是否应当受到版权保护,中国法学会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理事、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熊文聪有所质疑,“它们绝大部分不具有稀缺性”。在他看来,稀缺性是分析和认定独创性的角度,而独创性是“作品”法定要件之一。
“用著作权法保护这类AI生成内容,可能反而增加公众使用、传播成本。‘保护’在私法领域是中性词,不是越多越好。”熊文聪认为,AI技术以极低成本生产内容本身已足够激励创作。
熊琦认为,稀缺性早已在数字化和网络化后消退,AI只是加剧这一现象。“如果不设权利,将来可能没办法区分是AI生成还是人画的,实践做不到使用两种判定标准。”
“好内容永远有稀缺性,需要被激励,如果不保护它,大家就没有动力研究更好的算法来生成更好的内容。”但他也表示,目前AI生成内容的公众认可价值有限,很多人谈诉讼就是争口气。
律师马军、马阳明撰文提出,提示词对模型进行二次训练,可能涉及对模型的二次创作,从而产生新的知识产权。孙彦认为,AI使用者并无训练模型的动机,专业人士使用提示词训练专业模型更接近上述情况。
问题二:AIGC版权属于谁?
本案判决书综合三个角度排除AI设计者对图片的著作权:AI设计者无创作意愿,其模型训练行为和图片生成结果之间不存在预设关系,及其许可证表示放弃对输出内容的权利。判决认为AI设计者的模型训练属于智力投入,但该智力投入不体现在图片生成上。
熊琦分析,AI设计者的著作权主张被认定不是没可能,从技术角度看,训练者给予AI的训练数据和对训练过程的标注,可能对生成内容有帮助,但需要举证。“目前还没有个案出现,因为这不是他们的收益来源,他们主要靠提供AI服务而不是生成内容赚钱。”熊琦说。
“判决没有调查,不同的使用者或同一个使用者在不同时间段,输入的提示词或设置的参数完全相同,同一AI软件或模型生成的内容是完全一样,还是会有显著区别。”熊文聪认为,调查结果不同,该图片是不是创作出来的,以及谁对它进行创作,这些认定结果也会不同,后者涉及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者。
长期关注AI投资项目、英诺天使基金合伙人王晟认为,若AI模型平台拥有生成内容版权,长期看可能会出现类似视觉中国的问题。视觉中国此前多次被摄影师指控无版权售卖作品。
若版权归AI使用者,易观高级分析师陈晨认为,将提升AI对内容行业整体工业化水平的推动作用,或许导致头部机构与大厂在高资源投入上的竞争优势减弱,为中小机构和个人创作者提供突围机会,有望推动形成“内容即服务”的商业模式。
问题三:侵权问题对行业影响几何?
提供AIGC的平台往往通过“最终用户服务协议”来约定著作权归属,熊琦在文章中提出,这是为了避免生成内容与他人存在实质相似性这类著作权风险。
一位游戏从业者表示,市面上出现过AI图画生成后相似度高的案例,据他了解,大多以原告起诉后被告撤离下架作品协商私了淡出大众视野为主,“对公司口碑和画师个人形象有较大负面影响”。
在熊文聪看来,用户协议中放弃权利的约定不影响对AI生成内容是否受著作权保护的认定,可能会在AI挖掘、抓取他人受保护作品、数据,被控侵权时有一定好处。据贝壳财经记者多方了解,国内目前已有平台涉AI训练数据侵权的案件在法院立案。
本案主审法官朱阁表示,前端的数据训练是否侵权也是AI著作权领域三大焦点问题之一。熊文聪表示,目前这一问题正在讨论中,达成普遍共识后才需要考虑下一步的AI生成内容版权合规问题。
“初期就在版权上卡得很死,将对创业公司不利。”王晟说。“有的创业公司先跑业务再解决问题,大公司可能会先解决问题,再跑业务。”
这与AI训练成本有关。“腾讯、网易这类游戏大厂可能储存上千或上万张的原画用来投喂AI,实现定制,中小厂可能还是用国外模型训练出一种风格,它不需要上万张图,但效果会简陋很多。”一位游戏原画从业者向贝壳财经记者表示。
熊琦认为,现阶段来看,AIGC还不能完全取代人创作,“无非是减少工作量,处理没有什么技术含量的文本”,AIGC版权价值要看生成内容得到公众多大程度上的认可,需要技术发展支持。
“AI生成的图片不会被行业直接使用,就算是很完美的图,艺术行业的人也能看出来,更何况图片最后还需要项目落地。”上述游戏原画从业者说。据他介绍,现在很多从业者将AI生成的第一张图作为灵感,不再需要从白纸开始想象画面感。
陈晨认为,AI早期发展阶段需要谨慎平衡内容创新与知识产权保护的关系,同时给予一定调整空间,促进产业良性发展。
新京报贝壳财经见习记者 韦英姿
编辑 徐超
校对 卢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