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14年12月,全国制定烟花爆竹禁放政策的城市有138个,其中省会市5个呼和浩特、长春、南京、武汉、广州、地级市30个深圳、汕头、邢台、保定、黄山、九江、邵阳等、县级市103个张家港、义乌、曲阜、秭归、汨罗等。
2、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禁止在下列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文物保护单位;车站、码头、飞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
3、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山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
4、第三十一条:燃放烟花爆竹,应当按照燃放说明燃放,不得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