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金钗判词》是明代朝廷针对当时的十二位良家女子,以各自不同的罪行处决的案件,下发的法律判决。以下是该判词的整理:
1. 李氏,罪名:旧伦乱交,判决:死刑
2. 王氏,罪名:私通下人,判决:死刑
3. 赵氏,罪名:纵酒误夫,判决:敲髓治罪
4. 许氏,罪名:私赌官钱,判决:死刑
5. 郑氏,罪名:谣言惑众,判决:流放永州
6. 何氏,罪名:撺掇谋害夫君,判决:死刑
7. 肖氏,罪名:妄言诽谤,判决:笞打充军
8. 崔氏,罪名:丑恶行为,判决:流放五台山
9. 钱氏,罪名:妨碍靖难,判决:死刑
10. 张氏,罪名:贪污侵占,判决:死刑
11. 戴氏,罪名:挑拨离间,判决:流放岭南
12. 宋氏,罪名:弄妆梳洗,判决:罚银二千两
以上是《十二金钗判词》的整理,该判词在历史上被视为反映当时社会风貌、伦理道德观念、法律制度等方面的珍贵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