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平原县第20批次建设用地已经山东省人民政府批准。现公告如下:
一、征地批准文件
山东省人民政府以《关于平原县第20批次建设用地的批复》(鲁政土字N﹝2023﹞87号)批准征收土地2.5068公顷(批复文件详见附件)。
二、征收土地的范围
地块1范围:平原县德原街道复兴南路以东、晋泰街以南。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平原县德原街道王富堂村、前姚村、大五里村。
三、征收土地的位置、面积、用途
地块1:位于平原县德原街道复兴南路以东、晋泰街以南,总面积2.5068公顷,其中:建设用地2.5068公顷(工业用地2.5068公顷),拟用于平原丰华机械配件有限公司年产50万套中冷器气室及石油机械设备配件生产线建设项目建设,用途为工业用地
四、征收土地的工作安排 (一)费用拨付
本次征收土地涉及的征地补偿安置有关费用由平原县财政部门按照签订的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约定的时间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拨付至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银行账户,将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拨付给地上附着物和青苗所有权人银行账户。
(二)交付土地
征地补偿安置有关费用足额拨付后,相关各方要及时清理地上附着物和青苗,按照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约定的时间交付土地。
五、其他
本公告在被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的乡(镇)、村和村民小组及山东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同时予以发布。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或者相关权利人对山东省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批复文件有异议的,可以在公告张贴满 10个工作日后 60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期间,除法定情形外,不影响征收土地的实施。
特此公告
平原县人民政府
2023年12月11日
本文同步推送至: 网易新闻、腾讯新闻等客户端。
本站专注德州大城小事、为民办事。(联系本站可添加主编微信号:1292906698)